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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针头伤及学生 医院学校都受“痛”

1998-04-11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一小学生玩耍注射器时,针头突然脱离针管,致使另一名小学生左眼受伤,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案日前在河南省上蔡县法院审结。受害人所在的学校及乡卫生院因组织、管理不严被依法判处赔付受害人部分医疗费用。

1996年2月7日下午,上蔡县华陂乡卫生院派人到本乡寺后赵小学为学生注射乙肝疫苗。打完针后,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将使用过的一次性灭菌注射器销毁或回收,致使一些学生争相抢着玩耍,老师发现后也没有及时制止。寺后赵小学四年级学生赵莲花在玩耍注射器时,针头突然脱离针管,正巧扎伤了本校三年级学生张永辉的左眼。张永辉先后在地、县两家医院住院治疗38天,花去数千元的医疗费用,后经驻马店地区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学会鉴定张永辉为重伤,上蔡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部伤情鉴定结果属八级伤残。赵莲花的行为不仅给张永辉的身心受到伤害,而且使其经济上受到了一定的损失。张永辉的父亲一纸诉状将赵莲花、寺后赵小学、华陂乡卫生院推上了被告席。

上蔡县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审理认为,张永辉左眼受伤,赵莲花是直接致伤者,应负主要责任,但是赵莲花为遗弃儿,而养母又是五保户,无赔偿能力。根据法律规定,作为赵莲花的监护人其所在的村委会不负赔偿责任,但在张永辉受伤之后,能主动拿出200元钱为张永辉治病,这200元钱不再退还;华陂乡卫生院没有按照卫生部(1992)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执行,致使注射器流向社会使学生玩耍造成了伤害,对引起诉讼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;而赵莲花所在的学校,由于管理不严,组织不力,在学生玩耍注射器时,明知它会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危害也不予以制止,也应负一定的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上蔡县法院依法判处华陂乡卫生院赔偿张永辉现金2126.24元,寺后赵小学赔偿张永辉现金1275.74元。(冀天福、冯振民、尚民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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